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切实整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部分单位就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所提的意见,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方式的通知》,现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将意见反馈至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
1.传真:8308.3958 6309.5063
2.电子邮箱:yixinbao@163.com
3.地址和邮编: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100017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管理方式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规范使用管理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决定取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对售房单位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事前审核,由售房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日常使用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前,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应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在专户下按幢和房屋门号设分户账。
日常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见附件1)拟实施项目的内容、范围、时间、概(预)算金额、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等。在张贴公告时,同时张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分摊清册(见附件2)。
公告后,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逐户征求意见,并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见附件3)。
(二)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售房单位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编制或者审核项目预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不再委托其审核项目预算;自行编制项目预算的,则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审核项目预算。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应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名单中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名单及相关收费标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上公布。
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书或者审核书交付售房单位,同时抄送房改办。
售房单位收到项目预算书或者审核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说明(见附件4)、公告和征求业主意见签名表报房改办备案。
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以及售房单位参与分摊的项目(售房单位牵头实施的除外),售房单位可以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编制或者审核项目预算,直接将自行编制的项目预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说明、公告和业主意见签名表报房改办备案。
(三)房改办接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售房单位,同时抄送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没有备案的,资金中心不予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售房单位向资金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函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清册(见附件5)。
2.项目预算书或者审核书。
3.电梯、锅炉等成套设备更新或60万元以上工程等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售房单位应先持项目预算书或者审核书,按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后,再向资金中心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项目施工合同、政府采购备案单、电梯项目电子验收单、中标通知书等材料。
(五)资金中心收到售房单位申请材料和房改办备案情况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使用核对工作,向售房单位出具拨款通知,并抄送房改办。材料不齐全的,售房单位需补齐相关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资金中心工作时限。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形确需增加项目预算的,售房单位需将专业鉴定材料、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出具的预算调整报告或审核书等,报房改办备案,并向资金中心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向业主进行公告。房改办和资金中心按“(三)”、“(五)”的规定办理。
二、应急使用管理
(一)当住宅区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形,售房单位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先行处置,不向业主征求意见,其他参照日常使用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形包括:
1.电梯出现故障的。
2.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3.楼体外立面局部脱落及可能存在脱落危险的。
4.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居民用水、用电等中断的(依法应由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维修的除外)。
5.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事中监管
(一)售房单位报送备案材料后,房改办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售房单位进行整改:
1.虚报工程量的;
2.造价明显偏高的;
3.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号)第22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项目的费用属于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
4.需要整改的其他情形。
(二)售房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房改办。售房单位整改符合要求的,房改办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资金中心;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房改办向售房单位出具暂停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手续的通知,同时抄送资金中心。
四、事后监管
房改办应加强对售房单位、造价咨询定点单位、施工单位的监管,并会同资金中心、采购中心,定期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采购流程、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推动有关各方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一)对售房单位的监管
1.通过抽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发现售房单位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或者虚报工程量、造价明显偏高等情节严重的,房改办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通报。
2.售房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在1个月内将项目施工合同报房改办备案。其中,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还需提交政府采购备案单、电梯项目电子验收单、中标通知书等材料。
售房单位在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日期(合同未规定竣工验收日期的,合同约定的计划完工日期视为竣工验收日期,下同)后15日内,应当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和发票复印件报房改办备案。房改办在3个工作日内在国管局网站上发布该项目竣工情况公告。
售房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日期,经催告后无合理理由仍未报送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和发票的,房改办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通报。
3.售房单位项目决算金额低于预算金额的,应在决算后1个月内,将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对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的监管
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存在严重违规、弄虚作假等行为,房改办商采购中心按有关程序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进行通报;造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售房单位追偿。
(三)对施工单位的监管
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或者降低工程质量,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退回虚报部分资金或者承担修复责任。情节严重的,房改办商采购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通报其违规行为,并建议各售房单位不再使用该单位。该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定点单位名录内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与商品住宅、北京市售后公房、中直系统职工住房在同一住宅区内,已由商品住宅、北京市售后公房、中直系统职工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人牵头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的,中央国家机关的售房单位可以不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编制或者审核预算,也不再办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手续,直接分摊项目费用。
(二)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单位可以优先从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定点单位名录中选择。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产生的有关费用,按以下渠道列支:
1.项目工程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预算编制费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审核项目预算的,核减金额不超过预算金额10%(含)的,审核费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核减金额超过预算金额10%的部分,审核费由售房单位自行承担。
3.项目确需委托专业机构设计、监理或者审计的,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4.没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或非住宅,由其业主按物业建筑面积分摊上述费用。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业主大会按本通知程序申请使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告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分摊清册
3.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业主意见签名表
4.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说明
5.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清册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流程图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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