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解答
1.借款人遇到哪些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贷款期限或期限不变降低月最低还款额?到哪儿申请?
答: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1)借款人失业,无力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或者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巨额医疗费用,无力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无力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借款人须到国管分中心305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2.借款人离异后欲变更借款人、产权人(抵押人)该如何办理?
答:离异变更属于特殊变更业务,申请人须到国管分中心305办公室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贷款所购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证明婚姻关系解除和证明贷款所购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已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3.什么情况可以办理借款人、产权人(抵押人)变更?
答:目前,可以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因离异和死亡引起的借款人、产权人(抵押人)变更。因其他原因提出的借款人、产权人(抵押人)变更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4.我该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
答:如果您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有变动,应于1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款合同到贷款发放银行提交《中央国家机关个人贷款信息变更申请书》,贷款发放银行将在核实信息后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新。如果您只需要对联系方式进行变更,可直接拨打贷款发放银行电话进行变更,工作人员会以电话回访的方式进行确认和变更。
5.如何对同一借款人名下还款账户进行变更?
答:同一借款人名下还款账户的变更,您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款合同及本人名下新开立的账户(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和账户验证单,到贷款发放银行提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还款账户申请书》,贷款发放银行受理审核后,将向您出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确认书》。贷款处于正常状态的,该变更手续完成后的下个扣款日,银行将按照新的还款账户进行扣划。
6.如何查询我的还款明细?
答:您可以到贷款发放银行,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借款合同查询或打印还款情况明细单,包括还款时间、每期还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贷款余额等项目。也可以登录国管分中心网站进入“个人公积金查询”了解贷款还款情况。
7.贷款结清之后我还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您在贷款结清后的次日开始的任意工作日,持本人身份证到贷款发放银行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然后按照贷款发放银行要求,持结清证明,领取银行收押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贷款申请材料或办理抵押登记解押手续。
8.如果我想提前结清贷款,应该如何办理?
答:如果您想提前结清贷款,须已偿付第一期还款,且贷款处于正常状态,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2个工作日之前,直接到贷款发放银行办理。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
(2)在非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
另行约定还款日结清,约定还款日应在当月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2个工作日之前,受委托银行受理申请当天1个工作日之后,每个还款期限约定一次。
如果在非合同确定还款日未结清贷款,实际划收金额大于月最低还款额的,视作当月已经还款,当月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不再进行扣划,自下一个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开始,月还款额度自动调整为月最低还款额;实际划收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的,当月合同确定的还款日按照实际划收金额与月最低还款额的差额进行扣划,月还款额度自动调整为月最低还款额。当月合同确定的还款日后,方可重新申请贷款结清。
9.自由还款方式下贷款还款期限有何变化?
答:自由还款方式下,借款人若始终以月最低还款额为约定的月还款额还款,实际贷款还款期限即为合同确定期限。利率不变情况下,还款期内,借款人约定的月还款额高于月最低还款额,本质上属于提前还贷,实际贷款还款期限自动缩短。
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核定月最低还款额前,因提前还贷实际贷款还款期限自动缩短的,在新的月最低还款额执行后,若借款人以新月最低还款额为约定的月还款额还款,实际贷款还款期限仍为合同确定期限。借款人可以持身份证、借款合同到相应的银行网点,通过调整“约定的月还款额”至期望的还款水平,以继续实现缩短实际贷款还款期限的目的。
10.正常情况下,何时重新核定月最低还款额?对约定月还款额有何影响?
答:“月最低还款额”一经确定,除因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国管分中心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再重新核定。
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当日相应期限档次的个人贷款利率执行新的贷款利率,下年1月份月最低还款额保持不变,分段计息。下年2月,根据1月还款扣划后,正常贷款剩余本金、合同剩余还款期限和1月1日相应期限档次利率,重新核定月最低还款额并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重新核定月最低还款额后,若借款人约定的月还款额大于等于新月最低还款额,则借款人约定的月还款额仍然有效;若借款人约定的月还款额低于新月最低还款额,则月最低还款额即为有效的约定的月还款额。
11.如果我的贷款已发生逾期,罚息将如何计算?
答:在约定还款日实际划收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贷款逾期。罚息的计算按合同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相应期限档次个人贷款利率的1.5倍,按日计收,直至逾期款项清偿为止。
12.如果贷款已经发生逾期,我该怎么做?
答:当您发现或被告知您的贷款已经产生逾期,无需申请补扣,请尽快将资金存入还款账户。目前,借款人贷款逾期后,国管分中心提供4天免罚息期的政策优惠,免罚息期内偿还逾期款项的,不计罚息;但超过免罚息期偿还逾期款项的,罚息从逾期当日开始计算。
贷款逾期后国管分中心将委托银行逐日扣划(节假日除外),委托建行发放的贷款扣划时间为每日早上7点,仍实行不足额扣划,直至清偿最低还款额。
13.如何界定贷款是否属于逾期还款?
答:按月还款时,月最低还款额是界定贷款是否逾期的唯一标准,即在约定还款日若银行实际划收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视为贷款还款逾期。
14.如果还款账户余额低于约定月还款额将有怎样后果?
答:在约定还款当日,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受委托银行在保留符合国家规定的开立账户所需的最低存款额度后,进行非足额扣划,即有多少扣划多少。只要非足额扣划的实际划收金额高于月最低还款额,贷款就不会发生逾期,从而有利于维护借款人信用记录,减轻借款人利息负担。
15.在自由还款方式下偿还贷款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自由还款方式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还款,日对日扣款”。按月还款是指贷款划付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日对日扣款是指以贷款划付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若在某月没有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还款日国管分中心委托贷款银行进行约定还款扣划,还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扣划顺延。
提示:首次还款时,一定要注意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的日期。借款人应于每月还款日前一天24:00点前,将还款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并在扣划当日保持足以按约定的月还款额还款的存款余额。如发放贷款的日期为9日,则下月的9日即为您的合同确定还款日,8日您的还款账户必须足额,否则就会逾期。
16.办理月还款额调整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调整月还款额时,借款人可选择当月调整或按月调整。当月调整,指只调整当月的还款额度,下次自动恢复为月最低还款额;按月调整,指调整后每月按调整后的月还款额进行扣划,但仍然以月最低还款额界定逾期。办理按月调整的借款人,若想调整回月最低还款额或降低约定还款额,需重新办理月还款额调整手续。
申请调整的月还款额度不得低于月最低还款额度,否则视为调整无效。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应为1元的整数倍(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或承诺偿还逾期贷款的除外)。若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高于剩余的全部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视为申请结清贷款,贷款发放银行将按照结清贷款的处理方式,对剩余的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予以划收。
划收当月,借款人可以多次调整月还款额,以划收日前最近一次的调整额为准。
17.什么是自由还款方式?
答:自由还款方式是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核定借款人每月(期)的最低还款额度(即月最低还款额),借款人在不低于月最低还款额度情况下可自由选择每月还款金额(即约定的月还款额)。国管分中心委托贷款银行依据“约定的月还款额”进行还款划收。
18.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几种还款方式?
答:2007年11月15日以后发放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均采用自由还款方式。
19.我如何查询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进度?
答:个人可以登陆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网站查询贷款审批的进度,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www.zzz.gov.cn,进入“信息查询”栏目中的“个人贷款查询”,输入职工账号、身份证号、职工姓名、查询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页面左侧“贷款申请查询”即可,初次登陆密码自设。
20.信用评定为A级或B级,可上浮的额度分别为多少?
答:被评定为A级的借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基准额度(目前为80万元)基础上上浮30%,即104万元;被评定为B级的借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基准额度基础上上浮15%,即92万元。
21.我想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用评级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所需材料见下表:
项目 |
份数 |
详细说明 |
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2份 |
须出示原件 |
配偶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2份 |
须出示原件 |
结婚证或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
复印件1份 |
须出示原件 |
申请人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 |
原件1份 |
国管中心格式 |
配偶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 |
原件1份 |
国管中心格式 |
申请人工作单位性质证明 |
原件1份 |
|
配偶工作单位性质证明 |
原件1份 |
|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原件1份 |
可在国管中心打印 |
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原件1份 |
配偶非国管中心缴存须提供,由公积金中心出具 |
申请人职务或职级证明 |
原件1份 |
|
22. 贷款审批业务(贷款定义/审批条件/期限和额度/办理流程等)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一、贷款条件
向国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在国管中心处于缴存状态,或经审批同意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在职职工,或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状态的条件即可。
2.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3.提供符合国管中心要求的担保。
二、贷款额度
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房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
房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为28.81平方米。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人均住宅面积应根据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及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数量计算。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用于购买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
(3)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4)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即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40%。
3.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个人贷款申请。
三、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最长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70周岁,同时不超过30年。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应低于房屋土地剩余使用年限3年(含)以上。
四、贷款利率
2011年4月6日起,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调整为:贷款期限1-5年的,年利率为4.20%;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4.7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为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还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当日相应期限档次的个人贷款利率执行。
五、贷款信用评级制度
信用评级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信用评级的借款人应亲自到国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国管中心信用评级的规定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并经面谈确定。信用评级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收入情况、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并根据评级结果,实行分类管理。
被评定为A级的借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基准额度基础上上浮30%;被评定为B级的借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基准额度基础上上浮15%。
六、贷款审批标准
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按照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借款申请人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参考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收入及其信用状况综合确定。
(1)借款申请人月最低还款额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月最高还款额应满足借款申请人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0%和月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5%的条件。
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家庭月均收入;
月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家庭月均收入。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需授权国管中心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经办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并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借款申请人应如实告知债务情况且信用情况良好。
(3)如有未成年人作为购买房屋共有产权人的,贷款时不能以该套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七、贷款办理程序
借款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到国管中心贷款受理柜台直接申请;
(2)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金融街支行贷款受理柜台直接申请;
(3)登录国管中心网站(http://www.zzz.gov.cn),进入“网上贷款申请”栏目,输入职工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职工密码等信息,办理网上申请。首次申请,请点击“密码注册”自助输入初始密码。如操作中遇到问题或忘记职工密码,请拨打65993071咨询。
通过(1)(2)两种方式申请的,借款申请人须持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贷款所需材料清单中对应相关材料。
2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所需材料清单
一、个人申请资料
项目 |
份数 |
备注 |
借款申请书 |
原件2份 |
|
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3份 |
第二代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
申请人户口簿首页、本人登记页、变更页 |
复印件3份 |
|
配偶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3份 |
第二代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
配偶户口簿首页、本人登记页、变更页 |
复印件3份 |
|
结婚证或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
复印件3份 |
|
申请人工作情况及收入证明 |
原件2份 |
|
配偶工作情况及收入证明 |
原件2份 |
|
离、退休证明 |
复印件2份 |
|
经公证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声明 |
原件2份 |
|
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3份 |
离退休职工须提供 |
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
复印件2份 |
所购房屋有非申请人及配偶的共有产权人须提供 |
劳动合同 |
复印件2份 |
申请人或配偶非京籍户口须提供 |
二、所购房屋及相关资料
1.商品房、经济房适用住房、两限房
购房合同(正本) |
共4份 |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首付款发票 |
复印件2份 |
|
《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 |
原件3份 |
|
同意销售和解除抵押权证明 |
原件2份 |
所购房屋已设定抵押须提供 |
期房 |
复印件2份 |
|
共3份 |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 |
现房 |
复印件2份 |
|
复印件2份 |
|
2.二手房
购房合同(正本) |
共4份 |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首付款收据 |
复印件2份 |
|
抵押物评估报告 |
原件2份 |
|
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
复印件2份 |
|
卖方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2份 |
|
售房人收款账户证明 |
复印件2份 |
|
《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 |
原件3份 |
担保中心担保方式须提供 |
3.职工住宅及腾退旧房
购房合同(正本) |
共4份 |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
首付款收据 |
复印件2份 |
| |
《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 |
原件3份 |
| |
职工住宅 |
房改部门批复及购房人员名单 |
复印件2份 |
如售房单位已统一提交备案,则申请人可不提供 |
腾退旧房 |
房改部门批复及购房人员名单 |
复印件2份 | |
《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 |
复印件2份 |
|
注:所有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清晰复印,如申请信用评级,需按信用评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24.贷款办理程序
借款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到国管中心贷款受理柜台直接申请;
(2)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金融街支行贷款受理柜台直接申请;
(3)登录国管中心网站(http://www.zzz.gov.cn),进入“网上贷款申请”栏目,输入职工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职工密码等信息,办理网上申请。首次申请,请点击“密码注册”自助输入初始密码。如操作中遇到问题或忘记职工密码,请拨打65993071咨询。
通过(1)(2)两种方式申请的,借款申请人须持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贷款所需材料清单中对应相关材料,到贷款受理柜台提交申请。
25.贷款担保方式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一般采用“房产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担保方式,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为通过国管中心审批的借款申请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申请人应于贷款发放前,按照贷款金额的3‰计算(最低费用为300元),向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交纳担保服务费。
对于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已办理完房产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1.5‰计算担保服务费,对抵押物财产提供安全保证。
在贷款发放前,借款申请人放弃贷款或变更担保方式不再需要担保中心担保的,担保中心在扣除200元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担保费退还借款申请人。除上述情况以外,担保中心对已收取的担保费不再退还。
26.贷款审批标准
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按照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借款申请人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参考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收入及其信用状况综合确定。
(1)借款申请人月最低还款额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月最高还款额应满足借款申请人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0%和月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5%的条件。
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家庭月均收入;
月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家庭月均收入。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需授权国管中心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经办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并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借款申请人应如实告知债务情况且信用情况良好。
(3)如有未成年人作为购买房屋共有产权人的,贷款时不能以该套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27.贷款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信用评级的借款人应本人到国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国管中心信用评级的规定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并经面谈确定。信用评级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收入情况、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并根据评级结果,实行分类管理。
被评定为A级的借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基准额度基础上上浮30%;被评定为B级的借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基准额度基础上上浮15%。
28.贷款利率
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为:贷款期限1-5年的,年利率为4.45%;贷款期限6-30年的,年利率为4.9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为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还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当日相应期限档次的个人贷款利率执行。
29.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最长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70周岁,同时不超过30年。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应低于房屋土地剩余使用年限3年(含)以上。
30.贷款额度
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房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
房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为28.81平方米。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人均住宅面积应根据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及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数量计算。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用于购买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
(3)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4)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即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40%。
3.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个人贷款申请。
31.贷款条件
向国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在国管中心处于缴存状态,或经审批同意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在职职工,或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状态的条件即可。
2.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3.提供符合国管中心要求的担保。
33.如果我当月将约定还款额调整到10万、提前还款10万元后,接下来的月份该如何还款呢?
答:以后每月均按照10万元扣划,但假如扣划时账户内金额不足10万元,则在不低于月最低还款额度的基础上,有多少划收多少,但不算作逾期。在最低还款额之上的金额视为提前偿还本金部分。如果只想当月提前还款10万元,次月还按照月最低还款额或某约定额还款,则还需要在当月扣款3个工作日之后,次月扣款3个工作日之前递交申请,调整月还款额度。
34.如果我要调整月还款额度,需要什么手续?
答:您如果要调整月还款额度,应在正常还款一次之后,于还款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如您是每月14号还款,当月14号为周五,则您需要在3个工作日前,就是周一10号前提出申请;如14号为周一,则您需要在3个工作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就是上周二8号前提出申请),本人持身份证、借款合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借款人向贷款发放银行领取、贷款逾期的罚息是怎么计算的?
答:贷款逾期,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按合同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相应期限档次个人贷款日利率的1.5倍,按日计收罚息,直至逾期款项清偿为止。
提交《中央国家机关个人贷款月还款额度调整申请书》。
2)贷款发放银行审核后向借款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个人贷款月还款额度调整确认书》。
3)借款人按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还款。
还款期内,您申请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不得低于月最低还款额度,否则视为调整无效,不作调整。若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高于剩余的全部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视为还清贷款,贷款发放银行将按照还清贷款的处理方式,对剩余的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予以划收。
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应为1元的整数倍(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或承诺偿还逾期贷款的除外)。
35.贷款逾期的罚息是怎么计算的?
答:贷款逾期,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按合同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相应期限档次个人贷款日利率的1.5倍,按日计收罚息,直至逾期款项清偿为止。
36.如果我的贷款产生了逾期,是否会产生罚息?
答:在约定还款日实际划收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贷款逾期。但是在约定还款日后4天内还款的记逾期不记罚息,即有4天的免罚息期,超过4天还款的,罚息从逾期日开始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