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解答
1.我如何查询我的住房公积金?
答:(1)单位已经为职工申办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ATM机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或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助终端机查询一年内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或拨打95533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登录国管中心网站(http://www.zzz.gov.cn),进入"个人公积金查询"栏目,输入职工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职工姓名、查询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即可查询。首次查询时,点击"密码注册"自助输入初始密码。如操作中遇到问题或忘记查询密码,请拨打5*8小时咨询电话:59059001。
(3)职工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单位的缴存网点柜台查询。
2.如果单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会有什么处罚?
答:如果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如果单位不按规定为我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提取等手续,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国管中心提出申请,由国管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国管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4.我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答:目前,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卡,住房公积金卡采取单位集体办理的方式。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需委托单位经办人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缴存网点)按以下步骤办理:
(1)单位经办人到缴存网点领取申请资料,包括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职工基本信息电子数据、《住房公积金卡领用协议》、《住房公积金卡申请明细表》等。
(2)单位组织职工对电子数据中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卡申请明细表》上签字;核对有误的,需同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更改正确。
(3)单位将职工核对并签字的《住房公积金卡申请明细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数据等材料提交缴存网点审核。
(4)缴存网点对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批量制卡。
(5)制卡成功的,职工到单位经办人处领取住房公积金卡以及配套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5.我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住房公积金中心会给我什么缴存凭证?
答:国管中心会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及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6.我从单位离职后,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答:职工离职后,单位应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若职工在新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原账户内的金额转到新账户中;若职工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国管中心集中封存户中,由国管中心管理。
7.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可以不缴存,或者少缴存住房公积金么?
答:对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是,必须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审批同意后,然后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未经上述程序,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8.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
v答: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例如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5、6月份左右发布文件,公布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比例、缴存额上限。单位根据文件规定核定职工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月缴存额并报管理中心,月缴存额经核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保持不变,月缴存额核定有误的可通过错缴更正和补缴方式更正。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9.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职工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是怎么计算的?
答:职工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其中缴存基数是指职工2010年月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为12%(降比单位除外)。
11.今年7月单位为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与上月有所不同,为什么?
v答: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到次年6月,单位经办人需在每年6月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业务,以确定新一年度的月缴存额,因此7月的缴存额有可能发生变化。
12.职工每月应该缴存多少住房公积金,是怎么计算的?
答:(1)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具体缴存额为:
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
(3)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的规定计算。
(4)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每年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13.我单位有几类特殊职工(刚毕业的、新调入的、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的、被借调或外派的),他们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缴存?
答:(1)新参加工作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的当月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2)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的当月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3)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4)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如单位仍向职工发放工资,则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5)被借调、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4.哪些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答:应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为下述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可与单位协商,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
15.哪些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答:(1)以下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除上述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16.住房公积金有哪些重要法规和规范?
答:(1)国家级(全国性)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行政法规于1999年制定,并于当年4月3日以国务院令第262号的形式颁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以国务院令第350号的形式予以发布。
(2)北京地方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6年1月6日以市政府令第164号的形式公布,并于2006年3月1日予以施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6年3月20日印发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文件,并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是目前北京地区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政策文件。
17.住房公积金有哪些作用和好处?
答:第一,职工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不仅由职工本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也要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这两部分资金作为住房公积金储存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计算利息,且连本带息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相当于职工为自身的住房消费作储蓄,职工发生购房等政策规定的情形时,就可以按照规定的限额提取使用;
第三,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
第四,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满足一定条件后,在购建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贷款比普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低很多;
第五,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内尚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算本息后予以销户提取,作为养老金的补充;
第六,职工及其家庭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可按规定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缓解由此造成的经济压力。
18.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19.转入集中封存户后,找到新的就业单位,如何办理转移?
答:(1)若新单位在国管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为:新单位把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告知职工,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到国管中心归集业务柜台办理转移;
(2)若新单位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为:新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职工持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到国管中心柜台办理转移。
20.我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没有找到新接收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该怎么办?
答:应该由原单位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国管中心集中封存户,在办理转移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出通知书》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国管中心集中封存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营业部,开户单位名称为:国管中心集中封存户,账号为:509000639214。转入集中封存户后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与原单位完全脱离关系,由国管中心直接管理。转入集中封存户的个人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
答:(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定上限,即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
(2)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2682元(包括职工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两部分)3726×300%×12%×2=2682(四舍五入)
3726是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08年北京市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4715换算而来。
22.单位是否必须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还有什么情况可以建立住房公积金?
答:对于农民工和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另外,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23.什么是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答: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是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